戊爱喜受贿案
阅读量:2208
【案 情】
1999年4月至2006年9月间,被告人戊爱喜在担任丰县欢口镇中心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欢口医院采购药品、拨付基建工程款的过程中,多 次收受和索取承接医院基建工程的常敬福、史先理及向医院推销药品的常战峰、马迎春人民币189600余元。其中被告人戊爱喜在向史先理拨付工程款时,以借 款的名义向史先理索贿7万元;以和常战峰共同做医药生意的名义从常战峰处收受回扣63600元。
一、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
[快速返回]
下一条:沉迷游戏步入犯罪深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