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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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客商独立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开发区企业)。
第三条 开发区企业的劳动计划,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劳动管理部门备案,纳入天津市劳动计划。
第四条 开发区企业的职工,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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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黑龙江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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