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久刚与承包放羊人共同盗窃羊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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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丙久刚与其弟丙久志(在逃)于1987年10月从原籍来到新疆,在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132团16连打零工。1989年,丙久志与16连签订了放牧羊群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连队将178只羊交给丙久志承包放牧,每只羯羊月工资为7角5分,每只母羊月工资为1元2角。(2)放牧期间,羊的正常死亡率不得超过羊只总数的12%。在此比例内死亡的,放牧人不予赔偿;超过此比例的,每死一只羊由放牧人赔偿羊价的50%。(3)放牧人不得私自卖羊,否则按盗窃处理,照价赔偿。
被告人丙久刚与其弟丙久志(在逃)于1987年10月从原籍来到新疆,在新疆建设兵团农八师132团16连打零工。1989年,丙久志与16连签订了放牧羊群的承包合同。合同约定:(1)连队将178只羊交给丙久志承包放牧,每只羯羊月工资为7角5分,每只母羊月工资为1元2角。(2)放牧期间,羊的正常死亡率不得超过羊只总数的12%。在此比例内死亡的,放牧人不予赔偿;超过此比例的,每死一只羊由放牧人赔偿羊价的50%。(3)放牧人不得私自卖羊,否则按盗窃处理,照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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