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而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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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上海A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诉被告B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B人社局)、第三人高某不服工伤行政决定一案,于2013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A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文进,被告B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袁剑、高登军,第三人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卢长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束。
2013年5月29日,被告B人社局作出建人社工认字(2013)第24号工伤认定书,根据第三人高某的申请,被告依据《工伤保险
2013年5月29日,被告B人社局作出建人社工认字(2013)第24号工伤认定书,根据第三人高某的申请,被告依据《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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