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法律风险
阅读量:2857
【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B公司向A公司供货后,因A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公司倒闭,无力支付货款。B公司起诉到法院后要求A公司偿还货款,但B公司查实A公司无任何资产来支付货款,经查实A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均未缴足,B公司遂申请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并要求对B公司的货款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B公司向A公司供货后,因A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公司倒闭,无力支付货款。B公司起诉到法院后要求A公司偿还货款,但B公司查实A公司无任何资产来支付货款,经查实A公司股东认缴出资均未缴足,B公司遂申请追加A公司的股东为被告,并要求对B公司的货款承担补充支付责任。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
[快速返回]
上一条:关于债权转让的概念及其特征
下一条:公司注销后债权如何实现